上海外国语大学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上外委纪〔2021〕1号


上外委纪〔20211号                签发人:姜  锋



上海外国语大学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校民主监督渠道,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健全校内纪检监察队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是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从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先进工作者中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校内监察等工作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关心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心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学校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聘请程序如下: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校工会等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校工会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学校纪委对推荐人选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学校纪委发文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与学校纪检监察相关制度的研究拟订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了解并反映学校各单位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情况。

(四)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对学校各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根据学校纪委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与有关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和专项工作。

(六)办理学校纪委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聘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聘用期满自然解聘。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由于工作调整、健康状况、个人意愿等原因不宜、不愿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经学校纪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保密规定,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各类校内或校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特约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支持特约监察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全校广大师生、教职员工、各单位(部门)应支持、配合特约监察员的工作。干扰、阻碍特约监察员履职或打击报复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上外委〔201729号)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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