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外委[2016]38号签发人: 姜  锋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二级单位议事决策机制,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条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学校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2.  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等;

3.  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5.  本单位内部机构、学科、专业的增设、撤并;

6.  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中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7.  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的审定;

8.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  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

10.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各类后备干部、处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 

2.  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的推荐;

3.  本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考察、推荐;

4.  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人事工作;

5.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6.  本单位人员相关责任追究事项和党纪政纪处分事项;

7.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单位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本单位

1.  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

2.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重要合作项目申报计划;

3.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  重要资产和办学资源配置;

5.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本单位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

1.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整和使用;

2.  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

3.  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4.  捐赠资金的使用;

5.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的形式与程序

(一)集体讨论决策形式:

1.  院(系、所、部)等单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会议形式包括:党政联席会议、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  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院(系、所、部)务会、院(系、所、部)党总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党政联席会议是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

2.  机关职能部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形式为部(处)长办公会。员工较少的部处,可由部(处)务会代替部(处)长办公会。

3.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议事范围、决策机制等参照《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集体讨论决策的主要程序:

1.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3.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本单位纪检委员应参加/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4.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5.  会议讨论议题决议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讨论重大问题、任用重要干部,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  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发言要点、表决方式等)、决策结论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记录和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存档

(三)决定决议的执行:

1.  会议的决定决议,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查询。

2.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督促检查。

3.  “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内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数额、有关会议的出席对象等,并报校纪委备案。

(二)各二级单位的纪检委员、工会主席、教代会团长等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会、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

3.  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4.  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  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6.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对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责任追究主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范围,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依据事实、情节、性质及其应负的责任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学校全资及控股的校办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主题词:上外     二级单位     三重一大     指导意见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 Microsoft Office document icon上外委【2016】38号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