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细则——上外委〔2016〕39号

上海外国语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和《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提高全校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能力。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四条 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的班子成员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重点谈心交心。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半年应至少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

第五条 询问提醒。对于党委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

各机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二级单位、其他机关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存在违反其所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询问提醒和纠偏。

第六条 通报批评和民主生活会。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各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七条 加强谈话力度。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

涉及二级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由纪委建议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对其他干部和党员,可视具体情况,根据干部和党员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校内委托部门报告。

第八条 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的相关规定由组织部出具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在干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进行函询。

涉及违纪违法举报和上级纪委转交办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出具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被反映人是一般党员或普通干部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根据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函询情况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被反映人是处级干部的,由纪委进行函询或纪委报告分管校领导进行函询,说明材料视情况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或由分管校领导签字背书。对二级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及时转化为初核或拟立案。

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函询材料存入组织部干部廉洁档案或纪委信访档案。

第三章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

第九条 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党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和纪委建议诫勉谈话。对二级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班子成员、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纪委派人参加。诫勉对象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视情况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或由分管校领导签字背书)和诫勉谈话记录存入组织部的干部廉政档案或纪委的信访档案。

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和纪委,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给予行政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章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三条 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严肃审查、纪法衔接

第十五条 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第十八条 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九条 压力传导。学校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二级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条 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诫勉、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一条 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各二级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学校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感化的教育作用。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主题词:上外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实施细则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 Microsoft Office document icon上外委【2016】39号 上海外国语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