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各类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沪纪[2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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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各类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各委办局纪委、监察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中央在沪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市实施办法,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十届市纪委二次全会关于“严肃整治公款旅游行为,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等要求,进一步推动厉行节约,现就有关纪律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会议、培训等活动安排应严格遵循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能安排在本单位举办的应安排在本单位。不得到外省市或高档酒店、会所、度假村召开一般工作性会议、培训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培训活动。各区县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一般应安排在本区县举办。

二、会议、培训等活动能不安排住宿的,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餐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安排会餐宴请活动,不得赠送各类会议纪念品和礼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从严控制各类国内公务考察活动,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或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或以学习、考察等为名的变相旅游活动及休假接待。

四、公务考察活动应有明确的考察内容、目的和对口接待单位,严格控制考察人数,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不得安排与考察内容无关的餐馆、娱乐活动。严格公务考察的申报审批程序和财务报销制度,不得报销与学习考察内容不相符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令行禁止,不搞变通、不搞例外,既要言行一致做好表率,又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加强对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教育提醒。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2013711